惠州市检察院审查“男子刺伤多名围殴者案”:维持“围殴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结论
2018年6月,广东省惠东县港口镇街头发生一起冲突。时年46岁的男子郑剑锋遭多人围殴后,拿剪刀刺向围殴者,致对方2人重伤,3人轻微伤,郑剑锋轻微伤。事后,双方均被逮捕、分别移交起诉。郑剑锋被控犯故意伤害罪,另一方欧文伟等6人被控犯聚众斗殴罪。
郑剑锋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三年十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欧文伟等6人则被撤销起诉。惠东县检察院认为,欧文伟等6人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0年5月28日,郑剑锋方不服并提出刑事申诉。
↑今年5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欧文伟等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郑剑锋的辩护律师蓝天彬处获悉,日前,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维持惠东县检察院对欧文伟等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决定书显示,惠州市检察院复查查明,欧文伟一家与申诉人郑剑锋弟弟郑剑云租用的位于惠东县港口镇港口居委新民房39号用作冻库的房子相邻。2018年6月24日23时49分许,因郑剑云的冻库噪声过大,欧文伟等人与郑剑云发生口角,双方均持有工具但未有斗殴行为,后郑剑云返回家中。
↑今年5月,惠东县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次日0时10分,郑剑锋驾驶摩托车到达欧文伟家门前,在摩托车尚未熄火的情况下郑剑锋就下车径直走到欧文伟家门口,并对欧文伟一方用粗口辱骂,因有人发现郑剑锋手上握有工具,双方矛盾随即激化,随后发生打斗,郑剑锋使用一把蓝色剪刀捅刺对方,欧文伟和被害人欧建槟、欧建升、黄秀强、杨荣兴亦使用凳子、长刀等进行还击。双方的打斗行为致欧建槟、黄秀强重伤,欧文伟、欧建升、杨荣兴以及郑剑锋轻微伤。
惠州市检察院认为,郑剑锋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有四:
一是“欧文伟等人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惠州市检察院称,该案双方虽有打斗,但是否能够认定欧文伟等人聚众斗殴,还要看行为人有无为了打斗而集中的行为。一方面,在本案中,虽然有视频显示有部分在案人员在现场打电话,但是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通话内容,行为人打电话有可能是亲戚朋友了解情况,也有可能是案外事情,不能仅以行为人打电话就认定行为人纠集他人斗殴。
另一方面,聚众必须是纠集多人,至少行为人知悉其一方已有人为了打斗而纠集人员,其再去纠集,并达到多人。在案证据并没有多名参与打斗人员指向是某一被不起诉人纠集。
↑郑剑锋家属称,郑剑锋当晚用的就是这样的剪刀
惠州市检察院称,该案是邻里矛盾引发,本身就存在纠纷,对骂只是上一行为的延续。欧建槟、欧建通等人均辩解是听到有人喊郑剑锋手上拿有东西(凶器、武器)而上前去抢东西,证人欧文秀也正是其在场看到郑剑锋拿有凶器后大喊“有凶器”,李建勇、甘雄辉、李建君等人的证言能够印证。因此,欧文伟等人辱骂、动手推打郑剑锋并不能认定其有聚众斗殴的故意。
二是“被不起诉一方在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已经报警”。惠州市检察院称,报警人张锦强与被不起诉人欧文伟系亲属关系,张锦强的妻子李建君证实欧文伟大叫报警,张锦强听到后就打电话给110报警了;报警人李建勇是港口居委的干部,其称郑剑云与欧文伟一方发生冲突时欧文伟叫其打电话报警,其直接联系了港口派出所廖建新所长。李建勇的证言与欧文伟等人证言及港口派出所接处警经过能够印证。因此,前述两名报警人均是在欧文伟授意下报警。
三是“郑剑锋属于持械到场”。惠州市检察院称,“持械到场”是对郑剑锋行为的客观描述,证人杨来喜、郑振通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郑剑锋骑摩托车到现场后主动停车,从摩托车上拿出剪刀,径直走到欧文伟家门口。申诉人认为“有预谋的”持械到场才是持械到场,属对字面的理解错误。
↑惠州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是惠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惠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专业鉴定结论都认为郑剑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综上,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惠东县检察院对欧文伟等6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郑剑锋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维持惠东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蓝天彬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惠州中院对郑剑锋一案二审宣判后,郑剑锋不服并提出申诉,申请改判无罪,目前结果尚未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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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编辑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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