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储存期间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时间 • 2025-11-17 0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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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昨日(4月7日),新华社对外刊发了全文。4月8日,国新办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吃得放心”是老百姓关心的餐桌安全问题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负责人寇明在会上指出,自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已实现十七连丰,2020年粮食产量为13390亿斤,创历史新高,粮食产量连续六年稳定在13000亿斤以上,实现了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政策吹风会现场

那么,新修订的《条例》又将如何进一步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就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司长秦玉云在会上作出详细回应。

秦玉云解释,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而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既有土壤、水源、气候等因素,也有种子、化肥、农药等因素,还有储存、加工、运输等流通环节的因素。就此,秦玉云介绍,本次《条例》修订,主要突出了几方面的监管强化,保证食品安全。

秦玉云表示,《条例》中要求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粮食产后、流通全程监测监控。另在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入库环节,也要求强化入库出库检验。做到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粮食的库存质量管控,秦玉云介绍,《条例》要求粮食储存期间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要及时出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在粮食运输过程中,也同样要求强化质量管理,要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此外,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在会上强调,《条例》将对粮食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他指出,《条例》中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可以罚5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10倍的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杨雨奇严雨程北京报道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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