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利好再扩大,这项政策会给企业减多少负?
根据中国政府网报道,9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广西玉林考察。他来到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优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等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持续关注“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相关工作,数次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讨论,并积极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在实操层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减税利好政策做出新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截图
今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税务总局发文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中国政府网报道,2021年3月24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激励企业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
会议当时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实施这项政策,预计可在去年减税超过3600亿元基础上,今年再为企业新增减税800亿元。这一制度性安排,是今年结构性减税中力度最大的一项政策。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扣除的比例提高到了100%,这次的力度是相当大了。与以前相比,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减少了企业的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这一政策对企业发挥着一个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关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白明表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容易让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因此各种监管政策一定要到位。我们既要充分相信企业守信的承诺,又要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北大国民经济研究中心苏剑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扣除的比例提高到了100%,已经是最大的力度了,已经实现了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完全的优惠。这一政策会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何做好监管工作是一个大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办理方式是“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就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偷税漏税企业的惩罚力度。相关的部门需要修改完善当前的监督管理的细则,制定相应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并采用随机抽查监督机制来监管。
红星新闻注意到,中国自1996年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来,研发费用范围不断扩大,扣除比例不断提高,申报审核程序不断简化。科技部部长王志刚曾表示,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兑现减免税额超过3500亿元,同比增长约25%。
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在实操层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减税利好政策做出新的调整。
《公告》指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除此之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据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公告》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走向规范化
首提“歇业制度”,推动市场主体登记制度透明化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配套制度不能少。根据中国政府网报道,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8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体现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此外,《条例》明确登记规范。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条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推动解决“注销难”的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企业退出时间长、手续繁、材料多等堵点问题,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自我更新能力,让企业“出生容易,离场从容”。同时也明确了市场主体注销时应尽的责任,要求依法依规办理。
而关于《条例》规定的歇业制度,刘俊海称,当市场主体因特殊情况经营困难时,设立歇业制度为企业等保住市场主体资格,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所需,帮助其渡过难关。
红星新闻记者严雨程实习生艾小文北京报道
编辑谭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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