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公司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检察机关考虑其运送防疫物资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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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该批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苗生明说,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就罚金刑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提出适度罚金刑量刑建议;对于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比如此次发布的浙江省湖州市王某某、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物流公司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检察机关考虑其承担防疫物资运送做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系湖州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符某某系原杭州某货运市场运输中介人员。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的物流,有一百余名驾驶员在该公司名下从事物流运输。驾驶员收取运输费后,仅出具收条,无法在税务局抵扣税款,因此,王某某想到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冲抵税款。
2018年11月,王某某通过符某某介绍,以支付票面金额6.5%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用于抵扣税款,税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符某某全额补缴了税款。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地为数不多可以复工的物流企业,并承接了多笔防疫物资运送业务。为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物流畅通,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和涉案税款全额补缴的客观实际,2020年2月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检解释:涉嫌犯罪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社会危害不大案件慎用强制措施
“经释法说理,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后,及时结束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诉的状态,使王某某能够全身心投入物流公司的经营活动,他还主动向当地慈善机构和乡政府捐款捐物,以极大的热情和诚意为防疫期间开展防疫物资和民生用品运输贡献力量。”苗生明说。
苗生明还提到,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
“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刘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