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政征求意见:道路施工期间要正常亮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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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路灯坏了谁负责?施工打围黑漆漆一片怎么办?这些问题,很快就有标准答案。
9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为5章27条,明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奖励处罚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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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管?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授权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安、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工人们正在维修路灯图片来源:成都城市管理
怎么管?
《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照明相关技术标准,逐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
↑“多杆合一”的智慧路灯图片来源:成都城市管理
《办法》提出,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进行可能触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建设单位应报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配合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维护单位做好迁移、拆除或保护工作,有关迁移、拆除和保护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对城市道路进行改造建设时,应同时配套建设临时照明设施,确保施工期间正常亮灯,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置。
损坏、破坏、偷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追赔损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叶燕
编辑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