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3万买宝马新车 7年后卖车时才发现买前维修过

时间 • 2025-12-01 23:45:42
记录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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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上午,市民陈先生计划将自己开了7年多的宝马车转手,联系了二手车平台做评估,让他没想到的是,从查询记录上竟然发现,自己2011年2月购买的新车,竟然在2010年12月就有过维修记录,更换了变速箱,更让陈先生气愤的是,因为当时急于购车,自己还加价了3万元才得以尽快提车。

对此,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确有此维修记录,但因时隔太久,具体原因待查,目前,已与车主就赔偿协议达成一致。

开了7年的宝马5系

赫然发现购车前的维修记录

如果不是希望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将自己开了7年多的宝马5系转手,以更换新车,市民陈先生觉得,自己可能永远都不会发现,购买于7年前的新车竟然在购车日期之前,就已经有过维修记录。

12月7日下午,在位于南三环的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者见到了陈先生和他的宝马车。陈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2月,他在该店看中了这辆宝马5系新车,因为当时这款车很是紧俏,销售人员告诉他,需要等3个月才能提车,陈先生额外支付了3万元“精品款”后,提前拿到了这款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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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开了7年多的宝马5系

今年,陈先生想更换新车,便联系二手车平台欲将开了7年多时间的旧车出售,就在7日上午,工作人员评估旧车时,查询到,陈先生的车在2010年12月14日有过维修记录,更换了变速箱。但陈先生的车,却是购买于2011年2月。陈先生说,看到这个查询结果,自己觉得心都凉了。

陈先生回忆,当时购车时,与其它新车不同,车内外均无塑料保护膜,“销售人员解释说是为了方便自己提车”,陈先生便也没有多想。

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了陈先生当时购车的“贷款申请批复函”,车辆状况显示“新车”,批复时间为2011年2月25日,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票时间为2011年2月24日,价税合计为489600元,在另一张“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精品款”价税合计为30000元。在陈先生的车上,记者看到该车的制造年月为2010年11月。

▲贷款申请批复函上标注为“新车”

陈先生出示了自己查询的车辆保养记录,2010年12月14日,车辆进行了车辆测试,安装翻新式变速箱,对控制单元编程/设码,所用的材料为自动变速箱、螺栓和自动变速箱油。陈先生说,让他更为困惑的是,2010年12月14日,车辆的车辆行驶里程显示7265公里,但另有一个里程记录显示为“166公里?”。2011年4月30日,陈先生购车后做首次保养,行驶里程为7264公里。由此,陈先生还质疑,车辆是否修改过行驶里程?

宝马:确有维修记录但尚未查到原因

已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

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到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负责对接媒体的工作人员正在公差,会有人回复。

7日下午,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相关工作的市场经理回复表示,通过调取系统履历,确实有一个波箱(即变速箱)更换的记录,但此事发生于2011年,销售经理、售后经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都已经更换,相关主管、经理都已经离职很久,需要一定时间翻查档案,再追溯去查找真实原因。同时,该市场经理表示,锦泰宝驹作为宝马授权的4s店,肯定会本着诚信的原则,愿意积极地面对,跟客户沟通处理此事,如果客户走司法程序,也会积极配合,会尊重客户的选择。

▲陈先生提供的查询维修记录结果

8日、1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该市场经理,对方表示自己正在出差,回到公司后会及时了解处理进度给与回复。12日上午,该市场经理回复表示,目前,已与客户达成赔偿方案协议,基于客户要求,对赔偿协议内容保密。同时,对于车主购买的宝马为何在购买前就有过维修记录,该市场经理表示,原始档案还没有查到,具体原因仍在调查中。

11日,红星新闻记者与车主陈先生联系,陈先生表示他已经与成都锦泰宝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商协议。

律师说法:消费者可主张赔偿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出售方的该行为涉嫌消费欺诈,该车主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出售方隐瞒该维修记录的事实,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惩罚;同时,虽然距离车辆销售时间已经过了这么久了,但是消费者同样可以提出按照《消法》的规定要求惩罚性的赔偿。

陈小虎介绍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车主是在卖车时才发现车辆的问题的,因此,他认为诉讼时效应该从车主发现问题之日起计算。另外,该车主也可以和原出售方进行和解,如果和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宝马车存在维修事实,消费者在购买多年后检查车辆时才发现,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前是不知道的。4S店作为一家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在销售时,对于会明显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情况,没有进行告知,显然是涉嫌欺诈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商家索赔,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借助消协等第三方机构协助处理。在拿到相关客观证据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消费者购车时间已经7年多,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王英占解释说,根据《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4S店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消费者查询或得知该修改记录的时间在3年以前,那么一般以消费者认可的时间开始计算时效。

红星新闻记者于遵素摄影报道

编辑刘宇鹏